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及任课教师的职责
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实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更好的促进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师资队伍的建设,结合我校的具体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及任课教师的职责。
一、 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1、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崇高理想。
2、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非学位课的任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经教师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校督学组组成的试讲考核小组考核通过后方可聘用。
3、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本科教学经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4、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教师必须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5、个别课程确需聘任外校教师的,要提前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填写《外聘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表》。
二、 任课教师的职责
1、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要努力学习业务,提高学术水平,要认真备课,组织好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水平,要积极研究和改进教学法,注意因材施教,提高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
2、认真组织并制定教学大纲,根据课程和教学大纲的内容,选择教材和参考书。对于教学内容稳定,学生多的课程,要积极协助研究生处组织好教材建设。
3、按照选定的教材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必要时可印发补充文献资料。
4、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教材,争取达到“双语”教学。
5、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6、根据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及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发挥研究生学习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要求硕士研究生自学的内容,要认真的检查其准备情况和学习质量。
8、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要负责研究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工作。
9、在教学工作中要治学严谨、严格要求、严密管理、严肃纪律,维护好正常的课堂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对迟到、早退和不认真听课、无故旷课的研究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对严重者要及时向研究生所在学院(所)和研究生处反映。
10、任课教师要按研究生处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对研究生的考核。
11、课程考试结束后要及时、公正、准确、合理的进行阅卷,并截止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将成绩交到研究生处和学生所在院(所)各一份。
三、 任课教师应遵守的纪律
1、教师要为人师表,言行应文明、道德,不说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的话和事。
2、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及一切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思想,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3、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课间应按时休息。
4、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重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考试内容。
5、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一般不得随意请事假或停课,如确需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填写《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串调课申请表》。
①任课教师请假一周之内的由所在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请假超过一周者,须经研究生处审查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须经研究生处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②任课教师因请假而延误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的时间补上,也可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代课,并经所在学院批准。
③任课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准许请假1次(特殊情况和病假例外)。
④任课教师请假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6、任课教师要认真对待研究生处和各学院、所组织的教学检查,对检查人员要有礼貌,对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回答,配合听课人员填写好《研究生听课记录》,报研究生处备案,以作为对该任课教师评价的依据。
四、 任课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
1、对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所、学院审定,研究生处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研究生教学成果奖》。
2、凡被评上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者,按照等级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任课教师要努力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对于教学效果良好,成绩突出的优秀任课教师,可参加研究生优秀任课教师的评选,并报学校给予奖励。
(二)处分
1、凡诸如擅自调课、请人代课、迟到、监考不负责任、考试成绩不按时上报等不负责任者,均以教学事故论处;诸如旷教、主考监考迟到10分钟、泄漏考题者等,均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对于犯有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①一学期累计犯有1次教学事故者,给予院(所)内通报批评;
②一学期累计犯有2次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③一学期累计犯有3次教学事故(或1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④一学期累计犯有4次以上教学事故(或2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并扣发学期课时津贴的60%;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解除聘任。
以上各种处分均由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研究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2、对于在教学中弄虚作假,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任课教师,研究生处将组织校督学组和教师所在院(所)进行考核,一经核实,将给与取消任课资格,并上报学校给与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