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91日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师范大学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重犯新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暂不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还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二)盗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达500(500)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有窝赃或协助作案者行为的,与作案者同论。
   
第八条 偷窃或伪造文档、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还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酌情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者,除酌情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然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促成事态扩大,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以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受以上处分者须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过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每学期旷课累积20学时以下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累积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积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积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积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无故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缺课学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场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记为
0分,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名、考号等信息的;
    7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9
、答卷答案被认定为雷同的;
    10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3
、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有抄袭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
    (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在寝室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酗酒、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在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故意破坏学校消防、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予记过处分;
    (
)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予记过处分;
    (
)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予记过处分;
    (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窃听、窃录、窃照、偷窥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吉林师范大学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如图书馆借书、教室使用、医疗报销等规定,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的;盗用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网络、电子通讯设备、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调戏、侮辱女性,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吸食毒品、参与制贩毒品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组织、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未获批准组织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问题,有立功表现者,酌情从宽处理。反之,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配合查清事实,阻挠他人举报者,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二)受记过处分者扣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三)受留校查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得参评任何奖学金。
   
(四)担任学生干部者,受记过以上处分,免去相应职务。
处罚从处分决定下达后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基本原则、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研究生处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会进行监督;
   
(三)记过以上处分由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填写《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分呈报表》,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学生检讨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警告、严重警告、由研究生处审定并备案;记过和留校查看处分,由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研究生处备案;开除学籍由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五)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一式三份,送交本人一份,研究生处存档一份,装入研究生档案一份。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机制:
   
(一)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四)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受处分学生经教育后学业优秀、表现良好的,可按期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的;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学生,可向研究生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学年学生的察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依程序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的;
    2.
学业优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2的;
    3.
参加全国科技制作、发明竞赛及文艺、体育比赛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的;
    4.
有特殊立功表现的。
   
(四)仅因为时间不够未能在毕业前解除处分的,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可在612个月内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解除处分;
   
(五)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向研究生处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 研究生处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学生及导师意见后由研究生处处长会议研究;
   
3)研究生处处长会议研究后提出解除处分意见;
   
4)研究生处将解除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1010日起施行。原《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吉林师范大学
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