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所发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82)教办字254]、《关于高等学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84)教办字210]同时废止。